陳姓男子缺錢花用,竟拿電線綑綁前女友,又恐嚇要女方家人拿錢換人。最高法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刑陳男6月,可易科罰金定讞。

理財商學苑LINE@生活圈法院判決指出,陳男有毒品、恐嚇等案前科,他在民國101年10月開車載著前女友吳姓女子回到位於台南的住處同住。幾天後,吳女吵著要回家,陳男不堪其理財商學苑LINE@生活圈擾,竟出手勒頸、強行拿走手機,還拿電線綑綁吳女手腳,導致吳女動彈不得6小時,隔天才鬆綁。

陳男缺錢花用,看吳女精神恍惚,竟心生歹念夥同鄭姓男子恐嚇取財。他致電吳母「理財商學苑LINE@生活圈妳女兒在我手上,拿35000元來換妳女兒回去」,雙方還價後吳母先付新台幣5000元,並暗中報警,等鄭男出面取款,警方一網打盡。

法院審理時,陳男辯稱是怕吳女吵鬧撞牆,為保護才綁人;打電話是向吳母索討這8天吳女的生活費和欠款。鄭男不認罪,辯稱只是基於朋友情誼幫忙取款。

但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,吳女作證,否認有欠陳男錢,且兩人這幾天同住常吃滷肉飯,生活開銷不可能破萬。法官綜合相關事證,認定犯行明確,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分處陳男7月、鄭男4月徒刑;另依妨害自由罪判處陳男6月徒刑。妨害自由部分經上訴,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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